各国公司印章法律要求对照表 (2026)

审阅日期:

下表12个法域中,多数已不再在法律上要求公司印章:香港、新加坡、马来西亚、印度、印尼和美国都以授权人签名约束公司。印章在经过登记的地方仍有法律分量——日本和韩国在需要印鉴证明的事项上,泰国在印章写入公司签署权限时;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登记公司印章仍是公司在书面文件上行事的方式。越南则交由公司自行规定。

以下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一行都是一篇完整指南的摘要,并标注该指南的最近审阅日期;实际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或咨询当地专业人士。

法域法律上必须有印章?是否向机关登记?实务惯例电子签名法律审阅日期
中国大陆完整指南 →实际上是

实际上是——公章是公司在书面文件上行使意思表示的方式。

是——公章由有资质的刻章单位刻制,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。公章、合同章、财务章、发票章日常都在使用,交易对方通常期待合同加盖印章。《电子签名法》(2004年,2015、2019年修正)——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。
香港完整指南 →否

否——自2014年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生效起,法团印章为可选。

否。银行和大多数商业文件仍然期待加盖公司印章(chop)。《电子交易条例》(第553章)。
台湾完整指南 (EN) →实际上是

实际上是——公司大章与负责人小章在公司登记时留存印鉴,银行、申报与合约都会要求。

是——印鉴随公司登记留存,使用时与留存印鉴比对。正式文件通常大小章并用;部分日常文件只需大章。《电子签章法》,2024年大幅修正。
日本完整指南 →仅限特定事项

仅限特定事项——需要印鉴证明时必须使用登记印章(实印、公司代表者印)。

登记印章需要——个人实印在市区町村役所登记;公司代表者印在法务局登记。行政与商业流程在减少使用印章,但房产、车辆和重大合同仍使用登记印章。《电子署名法》(2000年)——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可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相当的效力。
韩国完整指南 →仅限特定事项

仅限特定事项——部分法律与金融交易需要登记印鉴(인감)及印鉴证明。

登记印章需要——个人印鉴在地方行政机关登记;法人印鉴在法院登记所登记。公司通常同时持有登记的法人印鉴和日常使用印鉴(사용인감)。《电子签名法》,2020年全面修订。
新加坡完整指南 →否

否——自《2017年公司(修正)法》起法团印章为可选,契据可以签名方式签立。

否。银行和交易对方仍常要求加盖公司印章,通常带有 UEN。《电子交易法》。
马来西亚完整指南 →否

否——《2016年公司法》下为可选;一旦采用,盖印方式受该法规范。

否。发票、银行表格和政府文件上普遍期待加盖橡皮章。《2006年电子商务法》;持牌证书类数字签名适用《1997年数字签名法》。
泰国完整指南 →仅限特定事项

《民商法典》不要求——但若公司登记的签署权限要求加盖印章,文件须盖章方为有效签署。

是——印章样本在商业发展厅(DBD)登记;更换印章须办理变更登记。多数公司会登记印章并写入签署权限。《电子交易法》佛历2544年(2001年),2019年修订。
越南完整指南 (EN) →实际上是

由公司自定——2020年《企业法》起公司自行决定印章的形式、数量和使用,但银行、税务和合同仍离不开红色公章。

否——2020年法律取消了印章样式备案。圆形红色公章仍是合同和正式文件的标准配置。《2023年电子交易法》,2024年年中生效。
印度完整指南 (EN) →否

否——自《2015年公司(修正)法》起法团印章为可选,由两名授权签字人签名替代。

否。银行与政府事务普遍使用橡皮章。“印花税”(stamp duty)是另一回事,通过印花纸或电子印花缴纳。《2000年信息技术法》——向公司事务部(MCA)和税务申报须使用数字签名证书(DSC)。
印度尼西亚完整指南 (EN) →否

否——第40/2007号公司法未要求公司印章(stempel),董事签名即可约束公司。

否。stempel 无处不在。meterai(1万印尼盾印花税票,亦有电子版 e-meterai)是税务凭证,不是公司印章。《电子信息与交易法》(ITE)——注册服务商(PSrE)的认证电子签名证明力最强。
美国完整指南 →否

否——没有任何州要求公司采用印章;特拉华州将其列为公司“可以”行使的权力而非义务。

否。银行或房产文件偶尔会要求公司钢印;公证人印章是另一套由各州规定的制度。联邦《E-SIGN法》与各州《统一电子交易法》(UETA)。

各法域出处

中国大陆
  • Electronic Signature Law of the PRC (2004, amended 2015 and 2019)
  • Public-security seal-engraving filing rules
香港
  • Companies Ordinance (Cap. 622), in force 2014
  •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(Cap. 553)
台湾
  • Company registration seal specimens
  • Electronic Signatures Act (revised 2024)
韩国
  • Digital Signature Act (fully revised 2020)
新加坡
  • Companies (Amendment) Act 2017
  •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
马来西亚
  • Companies Act 2016
  • 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
  •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
泰国
  •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
  •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B.E. 2544 (2001), amended 2019
越南
  • Law on Enterprises 2020 (in force 2021)
  • Law on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2023 (in force 2024)
印度
  • Companies (Amendment) Act 2015
  •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t 2000
  • Indian Stamp Act (stamp duty — unrelated to company stamps)
印度尼西亚
  • Company Law (Law 40/2007)
  • Stamp Duty Law (Law 10/2020) — e-meterai
  • Electronic Information and Transactions (ITE) Law
美国

本表如何维护

每一行概括我们的一篇国家/地区指南,并以该指南的最近审阅日期标注。“法律上必须有印章?”只回答一个问题——法律是否要求公司拥有或使用公司印章;银行或交易对方的期待另列在“实务惯例”中。法规以名称列出而不作延伸解读;仅在核实过官方来源时才附链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