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國公司印章法律要求對照表 (2026)
審閱日期:
下表12個法域中,多數已不再在法律上要求公司印章:香港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印度、印尼和美國都以授權人簽名約束公司。印章在經過登記的地方仍有法律分量——日本和韓國在需要印鑑證明的事項上,泰國在印章寫入公司簽署許可權時;中國大陸和臺灣的登記公司印章仍是公司在書面文件上行事的方式。越南則交由公司自行規定。
以下為一般性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每一行都是一篇完整指南的摘要,並標註該指南的最近審閱日期;實際適用前請核對現行法律或諮詢當地專業人士。
| 法域 | 法律上必須有印章? | 是否向機關登記? | 實務慣例 | 電子簽名法律 | 審閱日期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中國大陸完整指南 → | 實際上是 實際上是——公章是公司在書面文件上行使意思表示的方式。 | 是——公章由有資質的刻章單位刻制,並在當地公安機關備案。 | 公章、合約章、財務章、發票章日常都在使用,交易對方通常期待合約加蓋印章。 | 《電子簽名法》(2004年,2015、2019年修正)——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效力。 | |
| 香港完整指南 (EN) → | 否 否——自2014年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生效起,法團印章為可選。 | 否。 | 銀行和大多數商業文件仍然期待加蓋公司印章(chop)。 | 《電子交易條例》(第553章)。 | |
| 臺灣完整指南 → | 實際上是 實際上是——公司大章與負責人小章在公司登記時留存印鑑,銀行、申報與合約都會要求。 | 是——印鑑隨公司登記留存,使用時與留存印鑑比對。 | 正式文件通常大小章並用;部分日常文件只需大章。 | 《電子簽章法》,2024年大幅修正。 | |
| 日本完整指南 → | 僅限特定事項 僅限特定事項——需要印鑑證明時必須使用登記印章(實印、公司代表者印)。 | 登記印章需要——個人實印在市區町村役所登記;公司代表者印在法務局登記。 | 行政與商業流程在減少使用印章,但房產、車輛和重大合約仍使用登記印章。 | 《電子署名法》(2000年)——符合條件的電子簽名可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相當的效力。 | |
| 韓國完整指南 → | 僅限特定事項 僅限特定事項——部分法律與金融交易需要登記印鑑(인감)及印鑑證明。 | 登記印章需要——個人印鑑在地方行政機關登記;法人印鑑在法院登記所登記。 | 公司通常同時持有登記的法人印鑑和日常使用印鑑(사용인감)。 | 《電子簽名法》,2020年全面修訂。 | |
| 新加坡完整指南 (EN) → | 否 否——自《2017年公司(修正)法》起法團印章為可選,契據可以簽名方式籤立。 | 否。 | 銀行和交易對方仍常要求加蓋公司印章,通常帶有 UEN。 | 《電子交易法》。 | |
| 馬來西亞完整指南 (EN) → | 否 否——《2016年公司法》下為可選;一旦採用,蓋印方式受該法規範。 | 否。 | 發票、銀行表格和政府文件上普遍期待加蓋橡皮章。 | 《2006年電子商務法》;持牌證書類數字簽名適用《1997年數字簽名法》。 | |
| 泰國完整指南 → | 僅限特定事項 《民商法典》不要求——但若公司登記的簽署許可權要求加蓋印章,文件須蓋章方為有效簽署。 | 是——印章樣本在商業發展廳(DBD)登記;更換印章須辦理變更登記。 | 多數公司會登記印章並寫入簽署許可權。 | 《電子交易法》佛曆2544年(2001年),2019年修訂。 | |
| 越南完整指南 (EN) → | 實際上是 由公司自定——2020年《企業法》起公司自行決定印章的形式、數量和使用,但銀行、稅務和合約仍離不開紅色公章。 | 否——2020年法律取消了印章樣式備案。 | 圓形紅色公章仍是合約和正式文件的標準配置。 | 《2023年電子交易法》,2024年年中生效。 | |
| 印度完整指南 (EN) → | 否 否——自《2015年公司(修正)法》起法團印章為可選,由兩名授權簽字人簽名替代。 | 否。 | 銀行與政府事務普遍使用橡皮章。“印花稅”(stamp duty)是另一回事,通過印花紙或電子印花繳納。 | 《2000年資訊科技法》——向公司事務部(MCA)和稅務申報須使用數字簽名證書(DSC)。 | |
| 印度尼西亞完整指南 (EN) → | 否 否——第40/2007號公司法未要求公司印章(stempel),董事簽名即可約束公司。 | 否。 | stempel 無處不在。meterai(1萬印尼盾印花稅票,亦有電子版 e-meterai)是稅務憑證,不是公司印章。 | 《電子資訊與交易法》(ITE)——註冊服務商(PSrE)的認證電子簽名證明力最強。 | |
| 美國完整指南 → | 否 否——沒有任何州要求公司採用印章;德拉瓦州將其列為公司“可以”行使的權力而非義務。 | 否。 | 銀行或房產文件偶爾會要求公司鋼印;公證人印章是另一套由各州規定的制度。 | 聯邦《E-SIGN法》與各州《統一電子交易法》(UETA)。 |
各法域出處
- 中國大陸
- Electronic Signature Law of the PRC (2004, amended 2015 and 2019)
- Public-security seal-engraving filing rules
- 香港
- Companies Ordinance (Cap. 622), in force 2014
-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(Cap. 553)
- 臺灣
- Company registration seal specimens
- Electronic Signatures Act (revised 2024)
- 韓國
- Digital Signature Act (fully revised 2020)
- 新加坡
- Companies (Amendment) Act 2017
-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
- 馬來西亞
- Companies Act 2016
- 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6
- 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
- 泰國
-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
-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B.E. 2544 (2001), amended 2019
- 越南
- Law on Enterprises 2020 (in force 2021)
- Law on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2023 (in force 2024)
- 印度
- Companies (Amendment) Act 2015
-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t 2000
- Indian Stamp Act (stamp duty — unrelated to company stamps)
- 印度尼西亞
- Company Law (Law 40/2007)
- Stamp Duty Law (Law 10/2020) — e-meterai
- Electronic Information and Transactions (ITE) Law
- 美國
-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§ 122(3)
-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
- E-SIGN Act (federal) and 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(states)
本表如何維護
每一行概括我們的一篇國家/地區指南,並以該指南的最近審閱日期標註。“法律上必須有印章?”只回答一個問題——法律是否要求公司擁有或使用公司印章;銀行或交易對方的期待另列在“實務慣例”中。法規以名稱列出而不作延伸解讀;僅在核實過官方來源時才附連結。